发布日期:2017/09/26 来源:admin 浏览量:5440
事项名称 | 商洛市船舶所有权登记 |
受理机构 | 商洛市地方海事局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
办公地点 | 商洛市金凤路6号 |
联系方式 | 0914-2313891 |
内容概述 |
船舶登记所有权登记是指为保障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进行登记的行为。船舶的办理程序依次为申请、受理、审查、记载于船舶登记簿、发证。申请船舶登记的申请人应填写登记申请书,并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合法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申请材料。船舶登记机关收到船舶登记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书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一致,并核实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自船舶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船舶登记机关于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船舶登记簿并核发相应证书,或者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申办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所有船舶; 2、船舶所有人住所或主要营业地在本辖区内; 3、文书齐全并合格。 |
申报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其中以其他方式取得 船舶所有权的应提交相关的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1)购买取得的船舶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对买卖的二手船,还应提交海事主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 (2)新造船舶的需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交船舶建造合同或购船发票; (4)自造自用的船舶需提交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5)继承、赠予、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5、合资企业法人的合资协议和验资报告(限合资企业) 6、船舶四寸彩色照片三张(拍自船舶侧前方向、正横方向和正后方向)。 |
办事流程 | 符合规定的,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人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元为基数),每增加一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 |
表格下载 | 海事局领取相关表格 |
备注 |